1.目的
为统一管理所颁发的认证证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认证证书的管理。
3.职责
3.1.技术委员会负责认证证书打印通知。
3.2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的打印和送达。
3.3公司负责人负责签发认证证书。
4.管理规定
4.1证书内容
4.1.1带有CNAS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内容:
1) 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生产/服务/运营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
2) 证书编号、认证范围;
3) 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与版次;
4) 首次发证日期、本次发证日期及证书有效期;
5) GHC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认证标志、负责人签字、 IAF- MLA/CNAS 联合标识及认可注册号
6) 证书查询方式。
4.1.2不带有CNAS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则没有 IAF- MLA/CNAS 联合标识及认可注册号,其余内容与上述内容相同。
4.1.3多场所组织认证证书
可以选择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向获证组织颁发带有组织中心办公室/总部名称和地址的认证证书。但同时在认证证书的范围或其引用中清楚表明所认证的活动是在名单中列出的场所进行的,并清楚表明每一场所的范围。
(1)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包括组织总部的名称和地址,与认证相关的所有场所的名单都应列在认证证书上,如果多场所的名单较多,可以以证书附件的形式来描述,此时应在所属证书的证书编号下方注明:“该证书出具了X张多场所附件清单”;X为多场所附件清单数量。
(2)如果是向组织认证范围内的每一场所发放一份子证书,则应在主证书的证书编号下方注明:“该证书出具了X张子证书”;X为子证书数量;且子证书必须包含与主证书相同的范围或部分范围,并能清楚地引用主证书,此时子证书编号下方应注明:“主证书编号:XXX”。
(3)如果认证范围包含临时场所,则在证书上说明该场所为临时场所。
4.1.4 一个以上的法律实体共用一张证书,应在证书上分别描述其名称、地址及范围。
4.2认证证书的文种规定
4.2.1证书一般使用中文、英文两种文种打印。
4.2.2如获准认证组织有需要其他文种证书的要求,可发出与中、英文证书内容一致的其他文种的证书。
4.3证书编号的格式规定
4.3.1对同一个组织的同一体系认证,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
4.3.2证书编号由认可注册号、年份号、标准代号、发出证书的累计顺序号和后缀构成,格式如下:

4.3.3监督监审后如需换发证书,原认证证书编号保持不变,如标准的版本发生变化,则只更新标准代号。
4.3.4撤销、注销或换发证书后,原认证证书编号废止,不再使用。
4.4证书样式的变更
公司技术委员会将认证证书的样式提交CNCA备案,如有变化,更新后重新提交备案。
4.5认证证书经公司负责人签发后生效。
4.6综合部根据认证证书确认表打印证书,并将证书送达获证组织。
4.7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不能早于认证决定的日期。
4.8当证书失效一段时间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在证书上保留原始的认证日期:
1) 标示当前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2) 把上一认证周期截止时间连同再认证审核的时间一起标示。
4.9在公司认可范围内,只有在 CNAS和公司技术委员会认为客户的理由是合理并可接受的情况下,才可以颁发不带 CNAS认可标识和 (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认证证书。
5 证书编号的说明:

6相关文件
认证证书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