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14 认证资格的授予、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更新、暂停、恢复、撤销规定-B2_公开资料_资料下载_深圳国衡认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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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

W-14 认证资格的授予、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更新、暂停、恢复、撤销规定-B2

1 目的

规范获证组织关于认证资格的授予、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更新、暂停、在暂停后恢复、撤销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暂停使用规定。

2 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及认证证书的授予、拒绝、保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在暂停后恢复、撤销。

3  职责

3.1 技术委员会负责批准注册、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

4 作业流程

4.1认证的授予、拒绝

4.1.1认证授予

技术委员会对合格评定部提交的推荐认证注册或换发新认证证书的审核材料进行认证评定,技术委员会主任根据评定人员评定的结论及从其它方面得到的信息,对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做出是否注册发证或换发新的认证证书的决定,并报法人代表签发认证证书。推荐发证的准则为:

(1) 未发现不符合项,可直接推荐发证;

(2) 发现轻微不符合项,原则上由审核组长验证书面材料,下次现场审核时验证实际纠正效果。如审核组长认为有必要到现场验证的,可经现场验证后推荐发证。

(3) 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应待申请组织采取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现场跟踪验证确认后,推荐发证。

(4) 一般情况下,认证评定人员不应推翻审核组不予推荐注册的结论。

4.1.2认证拒绝

4.1.2.1当审核组提交的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不一致时,或提交的审核报告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合,影响审核有效性的,虽然审核组做出推荐的审核结论,但认证决定人员可做出拒绝批准的结论。并通过书面方式向客户做出说明。

4.1.2.2当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包括弄虚作假、资质许可不满足法规要求等,或审核组开出其他严重不符合,审核组做出不予推荐的审核结论时,认证决定人员对此类审核档案审查并做出拒绝批准的结论。

4.2 认证保持

4.2.1  获证客户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并遵守与公司所签订的认证协议的规定。

4.2.2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应保持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首次认证后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

期起12个月内实施,原则上第二次年度监督审核与第一次不应超过12个月。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组织可以递交监督延期审核申请表,申请延期进行监督

审核,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并不得违反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监督审核的规定:

(1) 厂房搬迁,暂时不具备审核条件;

(2) 组织架构发生重大变化,暂时无法进行监督审核;

(3) 拟审核的活动/产品/服务处于淡季状态,需等待正常生产时间;

(4) 有临时施工场所,需结合施工时间;

(5) 其他。

4.2.3  获证客户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认证费用。

4.2.4  获证客户应确保不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审核报告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

4.2.5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资源条件、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管理体系的运行时,应及时书面向市场部通报相关信息。市场部将对其进行评审,必要时将对获证客户追加审核频次或实施再认证,以确认这样的变更是否影响获证客户认证资格的保持。

4.3 认证扩大、缩小

4.3.1扩大认证范围

4.3.1.1市场部对获证客户拟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满足要求时,签订补充协议。

4.3.1.2审核部根据申请评审的信息安排审核组对其进行现场审核,该审核可独立实施,也可以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一并进行。

4.3.1.3扩大认证范围的结论应在审核检查表及审核报告中做重点描述,并最终报GHC技术委员会评定,批准后换发认证证书,并上报CNCA/CNAS信息系统,同时于公司网站公布。

4.3.2缩小认证范围

4.3.2.1市场部对获证客户拟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满足要求时,签订补充协议。

4.3.2.2审核部根据申请评审的信息安排审核组对其进行现场审核,该审核可独立实施,以也可以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一并进行。

4.3.2.3正常监督审核过程发现下列情况,GHC技术委员会应做出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

(1) 认证证书描述的场所比获证客户实际经营活动范围大;

(2) 部分审核范围因故没有生产工作现场,不能提供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

(3) 客户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GHC将缩小认证范围,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

4.3.2.4 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缩小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公司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

4.3.2.5缩小认证范围的结论应在审核检查表及审核报告中做重点描述,并最终报GHC技术委员会评定,批准后换发认证证书,并上报CNCA/CNAS信息系统,同时于公司网站公布。如获证客户的产品、过程发生了变化,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4.4 认证暂停及恢复

4.4.1 认证暂停

4.4.1.1获证客户及其管理体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该组织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

(1) 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 不满足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 受到管理体系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5)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7) 持有的与相应的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8) 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9) 获证组织发生与管理体系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反映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尚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10) 获证组织的体系或体系所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但尚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11)获证组织未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的,或虽然按照规定周期接受监督但未按要求提交不符合项整改材料的;

  (12) 获证组织未能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13) 故意的或持续的不合规、由甲方提供的或审核组在特殊审核期间直接收集的有关导致监管机构参与(调查)的事件信息,如严重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体系严重地不能满足认证要求而应暂停证书的。

  (14) 发生与管理体系相关重大舆情的;

  (15) 主动请求暂停的;

  (16) 其他情形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4.4.1.2证书暂停由总经理决定,原因及决定结论记录于《认证证书暂停使用通知书》。

4.4.1.3对被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获证客户,客服部应向获证组织发出《F-81 认证证书暂停使用通知书》,并告知公司对其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的要求和条件,同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CNCA、CNAS及其他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4.4.1.4认证证书和标志暂停使用的期限从暂停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但如果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暂停期限可至相关单位做出许可决定之日。

4.4.1.5在暂停期间获证客户不得进行任何涉及获得公司认证资格内容的宣传。

4.4.1.6公司对被暂停组织的整改情况将进行跟踪,经验证确认该组织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已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重新满足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公司将恢复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重新发给该组织原认证证书。否则,将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

4.4.1.7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暂停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公司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

4.4.2 暂停证书的恢复

4.4.2.1 被暂停的获证组织如需申请恢复的,需向客服部提出申请,并填写《F-64 认证证书恢复申请书》,由客服部依据相关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如超出暂停期限(6个月),则不能受理恢复证书使用。

4.4.2.2认证客户因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审核费及管理年金而被暂停证书的,若在暂停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并提出恢复申请的,可以直接予以恢复证书使用;

4.4.2.3 如果认证客户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接受监督审核而被暂停证书使用的,需要通过现场审核才能决定是否可以恢复,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的完成时间应在暂停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现场审核是在暂停之日后3个月后实施,需增加的审核人天详见《P-22 审核时间管理程序》相关内容,以增加审核深度和抽样量来决定。

4.4.2.4 如在监督审核、其他监督活动、再认证审核以及处理投诉,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的反馈等中发现严重不符合而被暂停证书的,而且这种严重不符合情形需要现场验证的,需经现场验证合格后方可恢复。

4.4.2.5如未按期提交审核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而被暂停的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内纠正措施经验证有效的可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4.4.2.6结合现场审核及评定结果做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决定的,决定意见体现于《评定报告》。

4.4.2.7其他情况(例如暂停后3个月内补缴审核费及管理年金)的恢复决定由总经理作出,与恢复原因同时记录于《□保持□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

4.5 认证撤销

4.5.1  获证客户或其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调查核实后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其注册认证资格:

(1)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3) 出现认证领域相关的重大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获证组织出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产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 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的)

(6) 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8) 获证组织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9) 获证组织出现严重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0) 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11) 获证组织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12) 因未缴纳监督审核费而暂停认证证书,三个月后仍不按合同要求缴费;

(13) 故意的或持续的不合规、由甲方提供的或审核组在特殊审核期间直接收集的有关导致监管机构参与(调查)的事件信息,如严重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体系严重地不能满足认证要求而应撤销证书的。

(14) 其它(如,认证标准发生变化获证方不愿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等)。

4.5.2证书撤销由总经理决定,原因及决定结论记录于《认证证书撤销通知书》。

4.5.3经批准撤销的,公司客服部向获证组织发出《F-82 认证证书撤销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报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上报CNCA、CNAS及其他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于公司网站公布。

4.5.4对被撤销认证资格的单位,应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撤销后的认证证书编号将不再被使用,被撤销注册认证资格的组织不得再进行任何涉及获得公司认证注册相关内容的宣传。

4.5.5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撤销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公司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

4.6 认证注销

4.6.1 获证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注销其注册认证资格:

  (1) 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认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客户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2) 获证客户未能在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公司提出再认证换证申请;

  (3) 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未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已注册的管理体系仍符合相关要求时,该组织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注册认证资格的书面申请。

4.6.2 对被注销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组织,收回其  所有认证文件,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

4.6.3 注销后的认证证书编号将不再被使用,被注销注册认证资格的组织不得  再进行任何涉及获得公司认证注册相关内容的宣传。

4.7 更新

4.7.1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如标准升级换版),市场部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获证客户。审核部将组织验证每个获证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程序实施了必要的调整,对满足规定要求的客户推荐换发证书。

4.8 获证组织认证信息上报工作流程及要求

审核部负责按照CNCA、CNAS及其他认证认可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时、准确上报获证组织认证信息。其办理流程如下:

4.8.1初次审核、再认证审核、监督审核、证书变更的相关信息汇总上报流程

(1) 技术委员会认证决定岗位将认证、再认证、监督审核、证书变更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审核部制证岗位;

(2) 审核部制证岗位制作证书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汇总,并传递给审核部信息上报岗位上报。

4.8.2暂停、撤销、注销信息汇总上报流程:

(1) 技术委员会认证决定岗位、客服联络员提供暂停、撤销、注销信息给客服部指定人员;

(2) 客服人员汇总并经总经理审核,经认证决定批准人批准后,向获证组织下发暂停、撤销、注销通知书;

(3) 客户服务部将暂停、撤销、注销信息报审核部认证信息上报岗位,认证信息上报岗位修改公司ERP系统中获证组织证书状态,并按规定上报。

4.8.3恢复证书使用信息汇总上报流程

(1) 技术委员会认证决定岗位将恢复证书使用信息传递给审核部信息上报岗位;

(2) 审核部信息上报岗位在公司ERP系统中修改获证组织认证状态;

(3) 客服部制证岗位颁发证书、审核报告/或监审合格标志,并将相关信息传递到信息上报岗位上报。

4.9 上报及公布时效性要求:

4.9.1各类信息(初次审核、再认证审核、监督审核、证书变更、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证书等,下同)上报CNCA/CNAS信息系统的时效性要求见《P-21信息通报程序》。

4.9.2各类信息于公司网站公布的时效性要求参照上报CNCA/CNAS信息系统的时效性要求(见4.9.1)。

5 相关文件

P-21 信息通报程序

P-22 审核时间管理程序

F-81 认证证书暂停使用通知书

F-82 认证证书撤销通知书

F-63 认证证书□暂停□撤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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