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11 多场所认证工作指导书-B0_公开资料_资料下载_深圳国衡认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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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

W-11 多场所认证工作指导书-B0

1 目的

为了确保对管理体系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审核均符合相关规定,并确保多场所认证在有效性和经济性方面均切实可行,特制定本文件。

2 范围和术语定义

2.1本指导书适用于对在一个单一管理体系下覆盖多个场所的组织运行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的要求)。

2.2 术语定义

2.2.1 常设场所:客户组织持续进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场所(有形或虚拟)。

2.2.2多场所组织:某单一管理体系覆盖的一个组织,其构成包括经识别的中心职能以及多个场所,中心职能(并不必须是组织的总部)对某些过程、活动进行策划和控制,在多个场所(常设的、临时的或虚拟的)中这些过程、活动得到全部或部分实施。

2.2.3 临时场所:客户组织为在有限时期内进行特定工作或提供服务而设立的场所 (有形或虚拟),该场所不准备作为常设场所(例如施工现场)。

2.2.4 新增场所:在认证范围内的场所外增加的场所或一组场所。

2.2.5 中心职能:对管理体系负责并对管理体系集中控制的职能。

2.2.6 子范围单个场所的范围。

1:单个场所的范围可能与多场所组织的全部范围相同,但也有可能是多场所组织范围的一小部分。

2:本文件中所说的“子范围”针对认证范围而言,而非针对认可范围。

2.2.7场所:可以包括所有土地,在其上的特定地点实现组织所控制的过程、活动,包括任何相关联或附属的仓库,用以储存原材料、副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废料,以及上述过程、活动涉及的任何固定的或活动的设备或设施。另外,如果法律有要求,场所的定义应以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注册登记制度的定义为准。

3 职责

3.1市场部对多场所组织认证申请进行评审,确定多场所、临时现场能否抽样,对符合抽样条件的多场所、临时现场,确定具体抽样比例、抽样场所的选择和各场所的审核时间。

3.2审核组长对多场所审核的有效性负责。

3.3 合格评定部组织多场所组织的认证评定工作,并做出评定结论。

4 应用

4.1场所

4.1.1 场所可以包括所有土地,在其上的特定地点实现组织所控制的过程、活动,包括任何相关联或附属的仓库,用以储存原材料、副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废料,以及上述过程、活动涉及的任何固定的或活动的设备或设施。另外,如果法律有要求,场所的定义应以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注册登记制度的定义为准。

4.1.2 在无法确定地点时(如:服务提供组织可能会有这种情况,认证的覆盖范围应考虑组织总部的过程、活动以及服务的交付。适用时,可以仅在组织交付服务的地方进行认证审核。此时,应审核所有与中心职能有关的接口。

4.2 临时场所

4.2.1  应通过抽样对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临时场所进行审核,当和客户组织协商一致时,多场所认证的范围以及认证文件中也可以包括临时场所。当认证文件中显示临时场所时,应注明该场所是临时的。

4.3 多场所组织

4.3.1 一个多场所组织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法律实体,但该组织的所有场所应与该组织的中心职能具有法律或合同联系,并服从于单一管理体系。申请评审阶段应充分获取组织的信息,该管理体系应由中心职能制定、建立,并服从于中心职能的持续监督和内部审核,是否有权要求任何场所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适用时,检查组织的中心职能与各场所的正式协议。

5 多场所组织认证的资格要求

申请评审阶段应判断是否具备多场所组织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组织才能作为多场所组织认证:

5.1 组织应具有单一管理体系。

5.2 组织应识别其中心职能。中心职能是组织的一部分并且不应被分包给外部的组织。

5.3 中心职能应获得组织的授权以规定、建立并保持该单一管理体系。

5.4 组织的单一管理体系应服从集中的管理评审。

5.5 所有场所应服从组织的内部审核程序。

5.6 中心职能应有责任确保来自于所有场所的数据得到收集和分析,并且应能够证明其权威和能力,以便在需要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发起组织的变更:

1)体系文件和体系变更;

2)管理评审;

3)投诉;

4)纠正措施的评价;

5)内部审核的策划和对结果的评价;

6)与适用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6多场所组织应用场所抽样

6.1多场所组织抽样的条件:每个场所均运行非常相似的过程、活动时才能实施抽样。

6.2 抽样限制

对多场所实施抽样时,如某一场所具备以下任一条款时,不得实施抽样:

1)属于高风险/高复杂且人数大于500人的场所;

2)发生过质量/环境/安全事故的场所;

3)对于EMS,场所所在地会影响当地环境敏感区域,受当地法规的管控较严,如该场所设在一级水源保护区;

4)对于OHSMS,涉及到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业,如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

6.3抽样

6.3.1抽样方法

在选取多场所的样本时,至少随机选取25%的样本,并且其结果应选到在有代表性的不同场所,确保认证范围内覆盖的所有过程将被审核到。剩下的样本优先选取具有以下情况的场所:

1)管理体系的成熟度较弱及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较高;

2)场所规模大、复杂程度高和员工数量多;

3)环境因素与当地的环境影响的重要性较高;

4)重要危险源较多及其风险等级较高;

5)与敏感环境潜在的相互作用较大;

6)根据以往审核的结果,存在的问题较多并且开出的不符合项较多;

7)自上次认证审核以来组织变化较大,尤其是产品/服务的范围;

8)该场所受到投诉并纠正措施不到位;

9)有倒班的场所。

场所的选取不一定在审核过程开始时进行,也可以在对中心办公室的审核完成时进行。确定抽样结果,由审核调度将拟抽样的场所告知中心办公室。

6.3.2 抽样数量

6.3.2.1每次审核最少访问的场所数量是:

1)初次认证审核:样本的数量应为场所数量的平方根(y=x),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其中 y 为将抽取场所的数量、x 为场所总数。

2)监督审核:每年的抽样数量应为场所数量的平方根乘以 0.6 即 (y=0.6*x),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3)再认证审核:样本的数量应与初次审核相同。然而,如果证明管理体系在认证周期中是有效的,样本的数量可以减少至乘以系数 0.8 即(y=0.8*x),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6.3.2.2在初次认证审核、 每次再认证审核以及作为监督的一部分在每个日历年至少一次的审核中,都应对中心职能审核。

6.3.3 增加场所

如果对已认证的多场所组织增加新场所或增加一组新的场所, 申请评审应考虑新场所的活动是否符合抽样原则,在当年度确认抽样场所是对优先新增场所进行抽样审核。在新场所纳入证书后,后续监督或再认证将新增场所按照前款方法进行抽样审核。

6.3.4策划监督审核前应收集最新的场所信息,根据最新的多场所清单评审审核方案中的抽样安排。

7. 对不适用第6条场所抽样的多场所组织审核的方法

7.1 审核方案应包括对所有场所的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在监督审核中,应在每个日历年覆盖 30%的场所(向上取整至整数)。每次审核都包括中心职能。第二次监督审核选取的场所通常不同于第一次监督审核所选取的场所。再认证应按照初次认证审核,即对所有场所外加中心职能审核。

7.2 审核方案应确保在认证范围覆盖的所有过程在每个周期内被审核到。

7.3 增加场所:如果对已认证的多场所组织增加一个新场所,除了在审核方案中策划监督之外,该场所应在被增加到证书中之前被审核到。在新场所纳入证书后,为确定后续监督或再认证审核的审核时间应将其与以前的场所累计。

8 对场所构成中部分可抽样部分不可以抽样的多场所组织审核的方法

应按照第 6 条对可抽样的场所并按照第 7条对组织中剩余不适用抽样的场所.建立审核方案。

9 审核与认证

9.1 申请评审与审核方案

9.1.1申请评审员除了收集认证申请表及其它相关申请材料外,应收集多场所/临时场所清单,并将公开性文件发至组织,向组织通告多场所审核的条件、抽样原则及其他有关信息。应根据组织提交信息评审是否具备多场所认证资格,通过记录审查和沟通等方式评审是否符合第5条款的要求,再根据本文件第6、7、8的要求确定是否能抽样、抽样场所、审核时间、审核组的能力;

9.1.2 每次的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都要收集最新的多场所/临时场所清单,根据组织更新的多场所信息重新进行评审。

9.1.3 识别出申请组织中心职能机构,并就组织的认证活动与之签订具有法律意义的协议。

9.1.4对于质量管理体系初次审核,如总部集权程度高,即分场所的策划都由总部承担,第一阶段可以不去分现场进行审核;对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风险等级为中风险以上的组织,第一阶段至少选取一个分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低风险则可以不去分现场进行审核。

9.1.5对于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每次多场所抽样都应记录在申请评审记录表。

9.1.6  发现涉及下列因素的特殊情况时,应增加抽样的数量或频率。

1)管理体系的成熟度较弱及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较高;

2)场所规模大、复杂程度高和员工数量多;

3)环境因素与当地的环境影响的重要性较高;

4)重要危险源较多及其风险等级较高;

5)与敏感环境潜在的相互作用较大;

6)根据以往审核的结果,存在的问题较多并且开出的不符合项较多;

7)自上次认证审核以来组织变化较大,尤其是产品/服务的范围;

8)该场所受到投诉并纠正措施不到位。

9.2 审核安排

9.2.1 审核安排应根据申请评审的结果下发审核任务书,同时也要考虑到场所地域的跨度,对分场所的审核可不与中心办公室/总部同步进行,但对多场所的审核可提前安排在中心办公室/总部审核之前,提前审核的时间不能超过1 个月。

9.2.2 审核组的组成

1)如存在彼此业务或产品互不相干、在经营上有较大独立性的多场所,相关场所的审核小组应安排配备相应的专业审核员,当审核组专业能力不足时,应聘请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支持;

2)如果不只一个审核组参与了整个管理体系的审核,应指定一名总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各分审核组的审核发现并编写一份综合审核报告。

9.3审核时间

9.3.1单个被抽样场所审核时间的减少量不应超过 50%。

例如,CNAS-CC105 允许审核时间减少量最大为 30%,另外 20%是由于单一管理体系所运行中心职能以及任何可能的集中化过程(如:采购)而考虑允许缩减的最大值。

对每个被选定场所(无论场所是按 6 抽样的、或不能抽样按 7确定的、或按照8 混合方法确定的),包括适用时含中心职能要素的,应使用P-22《审核时间管理规则》来计算每个场所的审核时间。

9.4审核实施

9.4.1审核组要按照审核策划的结果,编制审核计划并加以实施。如有任何的变更需要,应通知审核策划人员,重新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评审,任何改变抽样策划的批准应要满足本指导书的要求。审核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范围以及每个场所的子范围;

2)在考虑多个管理体系标准的情况下,对每个场所的管理体系标准;

3)拟审核的过程、活动;

4)每个场所的审核时间;

5)分派审核组。

9.4.2 初次审核:第一阶段

通过审核,审核组应完善以下信息:

1)确认审核方案;

2)策划第二段审核,考虑对每个场所拟审核的过程、活动;

3)确认承担第二阶段审核的审核组具备必要的能力。

9.4.3初次认证审核:第二阶段

初次认证审核的输出中,审核组应将在审核报告和检查记录中记录在每个场所审核了哪些过程。为审核监控策划表以及后续监督审核的审核计划提供信息。

9.4.4多场所审核重点

9.4.4.1多场所审核的重点取决于其核心业务、管理的成熟程度、对整个组织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因素。

9.4.4.1.1文件审查时,应关注各场所的职能分配与其分权程度的适宜性,且各场所文件应处于总部要求的框架内;

9.4.4.1.2现场审核中,应确认:

1)多场所对中心办公室/总部战略实施的支撑与成效;

2)各个场所过程的一致性和差异性,以及对于整体认证的影响程度和敏感程度;

3)所有场所向组织传递信息的情况;

4)各场所关键过程、重要关键区域的运作控制情况,包括风险的识别(如重要环境因素或主要的危险源)与控制情况;

5)相关场所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所处地域的法规)执行情况;

6)对于实施抽样的场所,应检查各场所按照相似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运作的程度;

7)为持续改进所策划活动的实施情况;

8)按P-5《第一阶段认证审核控制程序》和P-6《第二阶段认证审核控制程序》现场审核需关注的内容。

9.4.4.2.中心办公室/总部现场审核中,至少就其他分场所的体系策划和落实情况查看有关记录,并在检查记录和报告中说明,并确认中心办公室/总部:

1)行使战略中心、资源中心和管控中心职能的能力;

2)在确保组织整体发展目标方面的实现情况;

3)对多场所的持续监控能力与程度;

4)对各场所的协调与支持能力;

5)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6)有能力从所有场所获取信息并进行分析,在必要时,有能力实施组织变更。

9.5不符合项的处理

9.5.1 在组织内审和审核组的现场审核中,对于在任何一个场所所发现的不符合均要进行调查,以确认其它场所是否受到了影响。同时要求组织检查不符合,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影响其他场所的系统性问题,如果是,则要求组织在中心办公室/总部和每个受到影响的场所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验证;如果不是,要求组织提供说明其他场所未受到影响的证据。

9.5.2 审核组应要求组织提供上述措施的证据,再把结果反馈至审核策划,以决定是否需要提高抽样频率或样本数量,直到确信组织已重新建立了控制。

9.5.3 在认证过程中不允许组织为克服由单一场所存在的不符合项而将其删除在抽样范围之外,除非再此之前本机构就删除事项与组织达成一致。

9.6认证决定

9.6.1技术委员会在做出认证批准决定时,必须在确保任何场所的不符合均应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得到验证且所有场所的纠正措施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对认证范围覆盖的多场所网络批准认证。

9.7认证文件

9.7.1对于已经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对认证范围内的场所进行了审核,那么颁发的认证文件可以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每个场所。认证文件的要求详见W-16《认证证书管理规定》;

9.7.2 可向认证覆盖的组织的每一场所发放一份子认证证书,子认证证书必须包含与主认证证书相同的范围或部分范围,并清楚地引用主认证证书。当在认证文件上展示临时场所时,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9.7.3 如果总部或任何场所没有满足维持认证证书的必要条,认证证书将被全部撤销;

9.7.4在每次的审核前都要收集组织最新的多现场/临时现场清单,以了解组织分场所的关闭情况,保持最新的场所名单,如组织未能真实地提供这些信息,将被视为对认证证书的误用,并按W-14《认证资格的授予、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更新、暂停、恢复、撤销规定》的要求来采取相应的措施。

9.7.5认证文件,应包括:

1)管理体系针对被认证的整个组织;

2)该认证所覆盖对特定场所、法律实体的活动;

3)与主证书之间的可追溯性,如:编号/代码;

4)声明:本证书的有效性取决于主证书有效。

10 引用文件

10.1  CNAS-CC11:2018 《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第1部分

10.2  CNAS-CC105:2020《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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