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确定参与管理和实施服务认证人员的能力准则,对服务认证人员能力进行评价,确保公司服务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满足服务认证业务范围的能力要求,以有效地实施服务认证,保证服务认证的质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参与管理和实施服务认证人员的能力准则的确定与评价。
3.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7021.1 《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
GB/T 27065 《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GC25 《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及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CCAA-103 《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准则》
GB/T19011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4.职责
4.1 合格评定部负责:
1)制定服务认证人员能力要求及评价准则;
2)组织实施对服务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
4.2 综合部保存服务认证人员的能力评价记录、归档及档案管理。
4.3 各部门负责人参与对本部门相关人员的能力评价。
5.服务认证人员类别
参与管理和实施服务认证人员(以下简称认证人员)包括:
1) 认证方案制订人员:对认证方案和其它要求制定的人员;
2) 认证申请评审人员:对申请方服务认证申请进行评审的人员;
3)认证方案/评价计划管理人员;
4) 审查人员:实施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
5)审查组长:由指定的有能力领导审查组的审查员;
6) 技术专家:为特定的服务认证活动提供专业知识或技能支持的人;
7) 认证复核人员:依据服务认证方案,对审查组提交的认证材料及有关的信息和结果进行复核与评价的人员;
8)认证决定人员:根据评价、复核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认证决定的人员;
9)能力评定人员(以下简称能力评价人员):对认证人员能力进行评定的人员;
10)提供培训和指导的人员:提供服务认证有关产品知识的人员。
6.确定服务认证人员能力准则的原则
根据CNAC-CC02、 CNAS-GC2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的要求,确定参与管理和实施服务认证人员的能力,人员能力准则包括:初始资格准则、能力准则和行为准则。
7.各类认证人员能力准则
各类认证人员通用要求及专业要求:
1)通用要求
教育经历: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相应专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准。
工作及专业工作经历:满足服务认证领域专业要求,研究生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2年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或取得所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4年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或取得所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大专学历应具有至少6年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或取得所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专业工作经历从取得学历后算起。
2)服务认证领域的专业要求:
针对住宿服务;食品和饮料服务、邮政和速递服务、电力分配服务;通过主要管道的燃气和水分分配服务、金融中介、保险和辅助服务、科学研究服务、电信服务;信息检索和提供服务、教育服务、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等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应当至少有50%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学位。
对于专职认证人员为非相关专业时,应至少具备与从事的认证领域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服务认证领域专业经历为相关服务提供与交付有关的设计/开发、运营、测量/评价、管理等全职工作经历。仅有审核经历不能认定为专业工作经历。
7.1从事服务认证的认证方案及相关要求制定人员
7.1.1 初始资格准则
初始资格需要满足本章节各类认证人员通用要求及专业要求;
7.1.2. 能力准则
1)具有服务认证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熟悉服务认证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3)了解相应服务行业的术语、服务蓝图/流程、服务技术及从业条件;
4)熟悉适用于特定服务行业的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程序要求;
5)熟悉特定服务的技术(接触)特性、评价指标及测评技术,以及测评结果的信度和效度;
6)熟悉服务及服务管理基础理论知识,如排队论、削峰填谷技术、服务补救技术、真实瞬间体验技术、卡诺模型、服务蓝图技术、服务接触理论等;
7)熟悉机构开展特定服务的认证流程和相关管理要求。
7.2认证申请评审人员
7.2.1 初始资格准则
1)初始资格需要满足本章节各类认证人员通用要求及专业要求。
2)接受入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体系标准及服务认证的基础知识。培训内容:
相关认证领域业务范围分类、公司相应领域专业资源配备、公司服务认证质量手册,申请受理、认证申请评审、认证审查、再认证审查、审查人天数等有关程序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专项技术规范、公司认证工作管理软件等。
7.2.2 能力准则
1)熟悉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包括特定服务的评价标准;
2)熟悉与特定服务有关的通用术语和服务流程;
3)熟悉特定服务的认证流程及相关管理要求;
4)熟悉服务认证领域划分并能正确判断认证委托人委托的认证领域和专业;
能根据申请方申请认证所覆盖的服务范围的专业技术特点进行评审,识别并能准确的确定:
a)认证范围的专业类别,该类别是否在公司认证业务范围内;
b)申请的认证业务范围所需的行政、提供的资料是否满足要求;
c)掌握服务评价时间的计算方法,能根据申请组织的规模确定审核的人天数。
d)熟悉公司服务认证领域专业资源配备情况.
7.3认证方案/计划管理人员
7.3.1 初始资格准则
1)初始资格需要满足本章节各类认证人员通用要求及专业要求;
2)接受入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专业及审核的基础知识。培训内容:相关认证领域业务范围分类、公司产品质量手册,申请受理、合同评审、认证审查、审核人天数等有关程序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专项技术规范、公司认证工作管理软件等。
7.3.2 能力准则
1)熟悉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程序要求;
2)熟悉CNAS认证业务范围专业分类和GHC服务认证业务范围的划分及服务认证工作程序;
3)能够识别服务认证领域的专业特点,能够根据认证客户的业务/产品/过程/组织结构的知识和信息识别其对审核方案,特别是对审核组的能力要求;
4)了解客户的业务领域知识、所申请服务的知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
5)熟悉本机构相应领域专业资源配备情况。能迅速查询GHC所有级别审查员具有的专业范围;
6)具有与审查员、服务认证申请方进行沟通、协调的能力;
7)能根据公司服务认证模式的要求,对每个服务认证的项目的整个认证周期的评价活动进行策划,并安排审核任务,做到:
a)及时、合理的安排服务认证的评价;
b)掌握客户监督审核的周期时间并合理安排审核,防止审核安排超周期;
c)下达评价审核委托及时、准确,能根据认证方案的目的、范围与深度安排审核任务,确保审核组审核能力满足审核任务要求,做到:
—— 指派的审查组长、组员满足审核能力的要求及人员使用规定要求;
—— 及时为审查组提供审核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7.4各级别审查员
7.4.1初始资格准则
服务认证的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其专业能力的初始资格及各项经历要求需满足CCAA-103《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准则》的2.2要求,满足本章节各类认证人员通用要求及专业要求。
通常情况下,公司宜对实施认证评价人员的学历教育、工作经历/资格及培训经历规定相应条件,作为满足专业能力的最低要求:
1)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关服务行业至少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对风险程度高、技术难度高或服务提供过程复杂的专业,宜具有相应专业的专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关服务行业至少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注1:上述风险程度高、技术难度高或服务提供过程复杂的行业,包括如(不仅限于)医疗、法律、危险品运输、信息安全技术、金融服务等;
注2:这里的工作经历指的是服务提供与交付有关的设计/开发、运营、测量/评价、管理等全职工作经历 。
7.4.2 能力准则
7.4.2.1知识和技能要求
1)各级别审查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包括但不限于:
----熟悉特定服务的评价标准/规范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熟悉特定服务的相关术语、服务蓝图/流程及从业条件;
----熟悉适用于特定服务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要求;
----熟悉特定服务的技术(接触)特性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及相关抽样技术及其适宜的数据统计方法;
----熟悉服务及服务管理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特定服务组织的业务和管理流程;
----熟悉特定服务评价的认证流程及相关管理要求;
----熟悉服务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审核原则、实践和技巧。
----了解企业管理和组织运作相关知识,了解公司认证管理过程要求,完全能够按照公司的程序和过程开展认证工作。
a)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的术语和定义
b)与服务认证的合格评定标准,如:
——GB/T27028《合格评定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应用指南》,重点掌握服务认证全过程及其要求;
——GB/T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要求》;
c)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等
2)具备与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Ø 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概念
服务、服务提供、服务管理、服务特性、服务技术特性、服务管理特性、服务质量特性、测定、检验/审查、试验、验证、确认、评价、服务评价、效度、信度
Ø 与服务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
a)服务分类
b)服务三要素(顾客,服务提供者,服务系统)及其基本特征
c)服务接触基本方式
d)服务业态及风险水平
Ø 与服务相关的技术
a)服务蓝图技术
b)服务补救技术
c)服务领域典型的管理技术(排队理论,削峰填谷理论,真实瞬间体验技术等)
d)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
Ø 与服务认证相关的知识与技术
a)认证范围界定;
b)认证准则;
c)服务认证模式;
d)服务认证方案;
e)服务评价技术;
f)认证标志/标识使用。
合格评定部根据上述要求组织编写认证服务认证业务范围内的每一个专业的能力准则,识别并确定相应专业审查员的培训需求及实施方案。
3)高级审查员应具备的技能
a)对检查进行总体策划并在评价中有效地利用资源;
b)代表审查组与审查委托方和受审查方进行沟通;
c)组织和指导审查组成员得出检查结论;
d)预防和解决冲突;
e)编制和完成评价报告;
f) 主持首、末次会议。
7.4.2.2个人素质和检查要求
1) 各级别审查员应具备下列个人素质:
a)有道德,即公正、诚实、真诚、正直和谨慎;
b)思想开明,即愿意考虑不同的意见和观点;
c)善于交往,即灵活地与人交往;
d)善于观察,即主动地认识周围的环境和活动;
e)有感知力,即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
f)适应力强,即容易适应不同情况;
g)坚忍不拔、即对实现目标坚持不懈;
h)明断,即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
i)自立,即在同其他人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
j)健康,即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并无传染疾病。
2)各级别审查员检查工作原则
a)道德行为:职业的基准。对检查而言,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谨慎是最基本的;
b)公正表达:真实、准确地报告义务。检查发现、检查结论和检查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检查活动。报告在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检查组和受检查方之间没有解决的分歧意见;
c)职业素养:在检查中勤奋并具有判断力。审查员应珍视所执行任务的重要性以及委托方和其他相关方对自己的信任;
d)独立性:检查的公正性和检查结论的客观性的基础。 审查员应独立于红素检查的活动,并且不带偏见,没有利益上的冲突。审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的心态,以保证检查发现和结论仅建立在检查的基础上;
e)基于证据的方法:在一个系统的检查过程中,得出可信的和可重现的检查结论的合理方法。检查证据是可证实的。抽样的合理性与检查结论的可信性密切相关。
7.4.2.3检查人员行为准则
1)遵纪守法、敬业守信、客观公正;
2)努力提高个人的专业能力和声誉;
3)帮助所管理的人员拓展其专业能力;
4)不承担本人不能胜任的任务;
5)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任何委托方或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6)不讨论或透漏任何与工作任务
7)不接受检查方机器员工或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任何贿赂、佣金、礼物或任何其他利益,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8)不有意传播可能损害检查工作或人员注册过程的信誉的虚假或误导信息;
9)不以任何方式损坏CCAA及其人员注册过程的声誉。与针对违背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进行充分的合作;
10)不向检查方提供相关咨询。
7.5. 技术专家
1)初始资格同审查人员;
2)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要求不得低于审查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7.6 审查组长
7.6.1 初始资格准则
1) 具备审查员资格,经过审查组长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或
2) 具备审查员资格,至少参加过3次或8人天以上的评价,并且接受审查组长的上岗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或
3)具备GHC被认可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高级审核员资格,具有担当过5次以上检查组长的经历,并经过组长能力的现场见证符合要求。
7.6.2 能力准则
1) 熟悉服务认证工作程序及相应的有关法律法规;
2) 具有组织、协调、掌控审核工作进展的能力,能合理的处理审核中遇到的各类事件,预防和解决冲突,能按策划的时间有效的完成审核任务;
3) 了解认证客户的服务、过程和基本情况;
4) 能根据审核组成员的能力、审核任务和公司相关规定,科学的编制评价计划;
5) 主持首末次会议,编制和完成审核报告。
7.7 认证复核人员/认证决定人员
7.7.1初始资格准则
1) 初始资格需要满足本章节各类认证人员通用要求及专业要求;
2)接受服务认证的基础知识和相应认证领域的标准培训,理解适用的标准及服务认证要求。
7.7.2.能力准则
1) 熟悉特定服务的评价标准/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 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审核原则、实践和技巧,了解服务行业的通用术
语、业务流程、从业条件及与服务认证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
3) 熟悉特定服务的服务特性测评指标、评价方法,以及测评结果的信度和效
度;
4) 熟悉特定服务的认证流程及相关管理要求并了解公司认证管理过程要求;
5) 认证决定人员能根据评价、复核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做出准确的认证决定。
7.8 能力评价人员
7.8.1初始资格
1) 具有至少1年以上高级审查员,或具有2年以上审查员经历;
2) 公司指派有能力的相关人员。
7.8.2 能力准则
1) 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程序要求;能够识别各认证领域的专业特点;
2)熟悉认证流程及认证过程各阶段的专业管理要求;
3)掌握专业能力评定要求及GHC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准则要求,能正确选择对认
证人员能力评价的方法,并能基于已有的证据准确判定受评价人员的能力与
准则的符合性;
4) 能客观、公正的对受评价人实施工作的任务进行观察,为人员能力评价提供证
据,并具备与申请人、公司的相关部门适时进行沟通的能力;
5) 对审核员实施现场审核能力见证时,能综合使用有关文件、观察、与受评价人交谈,对受评价人能否胜任相应技术领域的能力进行评价;
6)能提供评价报告,对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准确评价。
7.9提供培训和指导的人员
7.9.1初始资格
1) 具有至少1年以上高级审查员,或具有2年以上审查员经历;
2) 公司指派有能力的相关人员。
7.9.2 能力准则
同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的能力准则。
7.10 服务认证人员行为准则
7.10.1 参与管理和实施服务认证的人员(简称认证人员)的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道德,即公正、诚实、真诚、正直和谨慎;
2)思想开明,即愿意考虑不同的意见和观点;
3)有交际技巧,即得体的与人交往;
4)合作,即与他人有效合作;
5)观察敏锐,即积极地注意到周围的实际环境;
6)有感知力,即本能地意识并能够理解遇到的情况;
7)有适应能力,即易于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整;
8)坚韧、即坚持并专注于实现目的;
9)明断,即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
10)独立自主,即独立地行事和履行职能;
11)有职业水准,即在工作场所表现出礼貌、尽责和基本上专业的行为举止;
12)有道德勇气,即愿意负责地、有道德的行事,即便这样做可能并不总受到欢迎,或者有时可能遭到反对或引起对抗;13)有条理,即有效地管理时间、区分有限次序、策划,以及高效。
7.10.2 在服务认证过程中若发现因认证人员的行为而产生任何对认证不利的影响,公司将视情采取适宜的措施防止问题再发生。
8. 服务认证人员能力评价
8.1.总则
8.1.1 能力评价是获取受评价人能力的证据,并将能力的证据与能力准则进行比较,以确定被评价人的能力是否满足能力准则的过程。
8.1.2 能力评价包括初始能力评价(初次注册或聘用)、持续监督能力与评价及扩大能力范围、能力要求更新后的补充评价。
8.1.3 对服务认证人员的能力评价依据认证人员能力准则进行。
8.1.4 对服务认证人员的能力评价由能力评价人员进行,在能力评价时要注意委托的评价人员应具有受评定人员的专业能力。
8.1.5 评价方法
通过:审查记录、意见反馈、面谈、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见证(对人员实施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观察)等方法为人员的能力评价提供评价证据。
评价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被评价者的学历、与所评价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认证认可经历、培训经历以及其他可支撑评价结论的信息以及评价结论,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应符合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等认证认可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认证机构自身的人员管理程序。
8.1.6 能力评价人员保存对认证人员能力评价过程形成的证据(记录、录音、照片、资料),并交人力资源部统一归档。
8.2. 各类认证人员能力评价
8.2.1 从事服务认证方案和其它要求制定人员的能力评价
8.2.1.1初始能力评价
1) 初始资格评价
合格评定部专业能力评价人员,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学历、培训证明、职称、工作经历等),按照初始资格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初始资格进行评价做出是否合格的评价结论。
2) 能力评价
编写所需服务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方案,实施细则/方案经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申请人即具备相应能力。
8.2.1.2 持续能力评价
对从事服务认证的认证方案制定人员的能力持续监督与能力评价不做特别规定,以其制定的认证方案是否符合要求为准,若一年内没有发生问题,即视为能力持续满足要求。
8.2.2 认证申请评审人员
8.2.2.1 初始能力评价
1) 初始资格评价
a)申请人填写《履历表》,提供学历、职称、培训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并交合格评定部。
b) 申请人接受入门培训,并进行(面谈)考核;
c)能力评价人员进行初始资格评价,合格可进入试用期。
2 )能力评价
合格评定部组织能力评价人员会同其部门负责人对其能力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及方法如下:
a)通过面谈了解申请人是否熟悉CNAS、GHC服务认证业务范围专业的分类划分、认证工作程序,能力评价人员做好面谈的记录;
b)抽取一份服务认证申请评审表,验证认证申请评审人员的评审是否做到7.2.2的规定;
c) 现场验证能否熟练使用公司认证工作管理软件;
d)能力评价人员对认证申请评审人员的初始资格和能力做出评价,并填写F-75ST《认证人员能力评价表》。能力满足要求方可聘用,能力不满足要求,可根据本人意愿再延续一个月再次进行能力评价,若不满足要求则不得聘用。
8.2.2 持续监督与能力评价
8.2.2.1 合格评定部组织能力评价人员每年对在职的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能力进行一次持续评价。
8.2.2.2 能力评价人员根据认证申请评审人员一年的工作业绩、复核和认证决定发现的认证资料评审存在差错、能力评价人员将评价结果记录于F-79《专业能力保持评价表》。
8.3 认证方案/评价计划管理人员
8.3.1 初始能力评价
8.3.1.1 初始资格评价
同认证申请评审人员。
8.3.1.2 能力评价
申请人试用期届满时,合格评定部组织能力评价人员会同其部门负责人对其能力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及方法如下:
1) 通过面谈了解申请人是否熟悉GHC认证业务范围专业分类的划分、认证业务范围和认证工作程序、是否能及时查找GHC级别审核员具有的专业;
2) 查阅试用期内的认证方案管理工作,是否能根据公司服务认证工作程序的要求,安排审查任务,是否有:
a) 客户对初次评价的时间安排不满意的反馈;
b) 再认证、监督审查的安排超期;
c) 审查委托下达不及时、延误检查工作的现象发生。
3) 抽取一份服务认证方案管理项目验证方案管理人员的方案管理是否做到7.3.2能力准则的要求。
4) 通过询问审查员、客户、客户服务人员了解是否及时为审查组提供审核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具有与审查、受审核方进行沟通、协调的能力;
5)现场验证能否熟练使用公司认证工作管理软件。
8.3.1.3 能力评价人员对认证方案管理人员的初始资格和能力做出评价,并填写F-75ST《认证人员能力评价表》。能力满足要求方可聘用,能力不满足要求,可根据本人意愿再延续一个月再次进行能力评价,若不满足要求则不得聘用。
8.3.2 持续能力评价
8.3.2.1合格评定部组织每年对在职的认证方案管理人员能力进行一次持续评价。
8.3.2.2 评价内容和方法
能力评价人员任意抽取一份当年的服务认证方案管理项目,验证方案管理人员的方案管理是否做到7.3.2能力准则的要求;同时将合格评定反映的问题、审核人员反馈问题也一并纳入评价内容。见证人员将评价结果记录于F-79《专业能力保持评价表》。
8.4 各级别审查员
8.4.1公司按照7.4所述的能力要求,针对不同服务认证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能力准则,并依据其确定的能力准则对评价人员进行能力评价,必要时,可辅以技术专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可采用面谈、专业知识问卷和现场见证等方式进行评价。
8.4.2.初始能力评价
8.4.2.1初始资格评价
1) 申请级别审查员注册时,申请人填写《履历表》,按CCAA-103 2.8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交合格评定部。申请及证明资料包括下表中的有关要求:
2)《履历表》应准确、清楚的描述申请人的教育经历、所学专业、工作经历、专业工作经历、培训考试情况。工作经历应在负有判定责任的技术、专业或管理岗位获得;专业工作经历应在与服务提供有关的理论、技术、测量、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获得;
3)合格评定部委派专业能力评价人员,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经历、专业工作经历证明、考试合格证明、职称证明等),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填写F-75ST《服务认证人员能力评价表》初始资格的相关内容,对申请所提供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始资格的符合性做出评价;
4)CCAA注册担保人或GHC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第3条评价的结果签署担保文件。

8.4.2.2能力评价
1)经初始资格评价合格的申请人,合格评定部组织专业能力评价人员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评价;
2)能力评价人员依据确定的各专业审查员的培训需求、查阅相关的培训资料确定申请人是否按各专业要求参加了相关培训的效果是否满足了培训的需求;
3)合格评定部组织能力评价人员通过面谈、笔试等形式了解申请人是否具备注册专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并依据各专业审查员能力准则对申请人做出专业能力的评价、审查员的能力评价的内容要体现7.4.2.1的相关内容;体现申请的个人素质。专业能力评价人员将专业能力评价填写在F-75ST《服务认证人员能力评价表》上;
4)高级审查员进行注册时要通过现场见证评价申请人的能力,能力评价人员填写F-48《审核员/技术专家现场监控表》对申请人的能力做出评价;评价要体现申请人的组织审查、控制过程、管理结论、有效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8.4.2.3 综合部将申请人的资料、相关评价结果上传并输入CCAA的评价系统。
8.4.3 获取了CCAA注册的服务认证的审查员可承担相应审核任务。对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 已受聘于GHC的审核员在专业能力评价为不符合时,需确定培训方向,结合本人意愿实施培训,培训后再予以评价;2).对新入职的检查,在试用期内经能力评价不符合要求则不得聘用。
8.4.4 对GHC新扩展的认证业务,第一个审核员的专业能力评价(包括笔试、现场见证)由公司常务副总或其委派人员进行评价。
8.4.5 持续监督与评价
8.4.5.1 级别检查能力的持续监督与评价一般情况下一年一次,在次年的3月前完成。
8.4.5.2 评价内容
1) 完成CCAA年度确认;
2) 参加并通过CCAA的年度继续教育,或专项培训;
3) 审核报告的复核评价;
4) 客户反馈的意见;
5) 现场见证;
6) 行为准则评价。
8.4.5.3 评价方法
1) 综合部负责审查员在CCAA的年度确认和继续教育或专项培训情况的统计。
2) 审核部每年2月底前统计上一年内审查次数或审查天数,对未满足最低要求的审核员,委派能力评价人员对其进行面谈考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审核,能力评价人员做好面谈记录。
3) 客服部收集“现场审核质量反馈表”,包括审核员遵守行为准则方面的内容,每年汇总一次客户反馈意见报合格评定部。
4) 审核报告的复核
合格评定部认证决定人员通过对审核资料的评定复核审核报告。
8.5 认证复核人员/认证决定人员能力评价
8.5.1 合格评定部委派能力评价人员验证认证复核人员/认证决定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职称、培训证明、对认证决定人员初始资格进行评价,并填写F-75ST《认证人员能力评价表》。
8.5.2 技术委员会对认证复核人员/认证决定人员评定过的审核资料进行抽样。抽取服务认证的初次审核、再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各一份,对认证复核人员/认证决定人员的评定记录、提出的问题点、评定结论进行评价,确认认证复核人员/认证决定人员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并填写F-75ST《认证人员能力评价表》。
8.5.4 技术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对认证复核人员/认证决定人员的能力进行持续评价,评价方法同8.6.2的规定,并填写F-79《专业能力保持评价表》。
8.6 能力评价人员
8.6.1 合格评定部依据“能力评价人员”的能力准则,审核员资格及取得资格年限。
8.6.2 初始资格评价合格,公司技术委员会根据其具有的专业背景予以任命。
8.6.3 每年GHC技术委员会对能力评价人员的持续能力进行评价,经评价能力符合要求可继续担当能力评价人员。
8.7各类认证人员专业能力的保持
公司根据各类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的结果确定培训需求,对能力不满足要求者应实施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和人员能力情况制定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执行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
9、相关文件
P-01 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P-23 见证评价人员管理程序
10. 记录
1) F-03 履历表
2) F-75ST 认证人员能力评价表
3) F-79《专业能力保持评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