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K05 idt W-14认证资格的授予、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更新、暂停、恢复、撤销规定_公开资料_资料下载_深圳国衡认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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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

GK05 idt W-14认证资格的授予、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更新、暂停、恢复、撤销规定

GHC依据GB/T 19011-202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和其它相关文件对申请认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进行注册审核,以确认是否具备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GHC依据GB/T 19011-202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等标准对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监督再认证审核,以确认其是否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验证和记录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1.1认证的授予、拒绝

1.1.1认证授予

技术委员会对合格评定部提交的推荐认证注册或换发新认证证书的审核材料进行认证评定,技术委员会主任根据评定人员评定的结论及从其它方面得到的信息,对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做出是否注册发证或换发新的认证证书的决定,并报法人代表签发认证证书。推荐发证的准则为:

(1) 未发现不符合项,可直接推荐发证;

(2) 发现轻微不符合项,原则上由审核组长验证书面材料,下次现场审核时验证实际纠正效果。如审核组长认为有必要到现场验证的,可经现场验证后推荐发证。

(3) 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应待申请组织采取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现场跟踪验证确认后,推荐发证。

(4) 一般情况下,认证评定人员不应推翻审核组不予推荐注册的结论。

1.1.2认证拒绝

1.1.2.1当审核组提交的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不一致时,或提交的审核报告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合,影响审核有效性的,虽然审核组做出推荐的审核结论,但认证决定人员可做出拒绝批准的结论。并通过书面方式向客户做出说明。

1.1.2.2当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包括弄虚作假、资质许可不满足法规要求等,或审核组开出其他严重不符合,审核组做出不予推荐的审核结论时,认证决定人员对此类审核档案审查并做出拒绝批准的结论。

1.2 认证保持

1.2.1  获证客户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并遵守与      

公司所签订的认证协议的规定。

1.2.2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应保持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监督审    

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首次认证后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

定日期起12个月内实施,原则上第二次年度监督审核与第一次不应超

12个月。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组织可以递交监督延期审核申请表,

申请延期进行监督审核,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并不得违反至

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监督审核的规定:

(1) 厂房搬迁,暂时不具备审核条件;

(2) 组织架构发生重大变化,暂时无法进行监督审核;

(3) 拟审核的活动/产品/服务处于淡季状态,需等待正常生产时间。

(4) 有临时施工场所,需结合施工时间。

(5) 其他获证客户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认证费用。

1.2.3  获证客户应确保不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审核报告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

1.2.4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资源条件、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管理体系的运行时,应及时书面向市场部通报相关信息。市场部将对其进行评审,必要时将对获证客户追加审核频次或实施再认证,以确认这样的变更是否影响获证客户认证资格的保持。

1.3 认证暂停及恢复

1.3.1 认证暂停

1.3.1.1获证客户及其管理体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调查核实后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收回认证证书,暂停该组织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

(1) 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在公司规定时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2) 不符合4.2.2监督审核的时间规定,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监督审核;

(3) 未按约定及时交纳认证审核费用,或违反与公司签订的认证协议的有关规定;

(4) 未按规定使用公司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

(5) 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出现重大质量/环境/安全问题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遭到重大索赔/重大投诉/行政处罚;

(6)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资源条件、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组织对管理体系作了重大修改而影响了其认证资格的保持,未及时向公司书面通报;

7)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8)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

9)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10)主动请求暂停的。

(11) 其他不符合公司的规定,影响其注册认证资格的有效保持的情况。

对被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获证客户,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组织,并告知公司对其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的要求和条件。

1.3.1.2  认证证书和标志暂停使用的期限从暂停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但如果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暂停期限可至相关单位做出许可决定之日

1.3.1.3在暂停期间获证客户不得进行任何涉及获得公司认证资格内容的宣传。

1.3.1.4公司对被暂停组织的整改情况将进行跟踪,经验证确认该组织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已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重新满足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公司将恢复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重新发给该组织原认证证书。否则,将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

1.3.1.5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暂停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公司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

1.3.2 暂停证书的恢复

1.3.2.1 被暂停的获证组织如需申请恢复的,需向客服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认证证书恢复使用申请书》,由客服部依据相关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如超出暂停期限(6个月),则不能受理恢复证书使用。

1.3.2.2认证客户因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审核费及管理年金而被暂停证书的,若在暂停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并提出恢复申请的,可以直接予以恢复证书使用;

1.3.2.3 如果认证客户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接受监督审核而被暂停证书使用的,需要通过现场审核才能决定是否可以恢复,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的完成时间应在暂停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现场审核是在暂停之日后3个月后实施,需增加的审核人天详见《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相关内容,以增加审核深度和抽样量来决定。

1.3.2.4 如在监督审核、其他监督活动、再认证审核以及处理投诉,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的反馈等中发现严重不符合而被暂停证书的,而且这种严重不符合情形需要现场验证的,需经现场验证合格后方可恢复。

1.3.2.5如未按期提交审核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而被暂停的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内纠正措施经验证有效的可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1.4 认证撤销

1.4.1  获证客户或其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调查核实后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其注册认证资格:

(1) 接到公司认证证书暂停使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采取适当有效的纠正措施;

(2) 获证客户有转让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行为;

(3) 经查实注册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

(4) 获证客户因解散、破产、倒闭、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而不能继续保持其注册认证资格;

(5) 其它严重违反与公司认证协议的有关规定,已造成严重后果且经查实的。

6)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7)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1.4.2  对被撤销认证资格的单位, 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组织,收回其所有认证文件,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并在公司公开的获证客户名录中删除该组织相应管理体系的注册信息资料,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撤销决定。

1.4.3  撤销后的认证证书编号将不再被使用,被撤销注册认证资格的组织不得再进行任何涉及获得公司认证注册相关内容的宣传。

1.4.4  对于被撤销注册认证资格的组织,不论其原来是在公司还是在其它认证机构获得的注册认证资格,公司再次受理其认证注册申请的时间,为自其被撤销注册认证资格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再认证时须按首次认证的审核流程实施。

1.4.5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P-21《信息通报规则》报国家认监委。

1.4.6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撤销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公司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

1.5 认证注销

1.5.1  获证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注销其注册认证资格:

    (1) 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认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客户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2) 获证客户未能在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公司提出再认证换证申请;

    (3) 注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未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已注册的管理体系仍符合相关要求时,该组织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注册认证资格的书面申请。

1.5.2  对被注销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 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组织,收  

回其所有认证文件,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利,并在公司公开的获证客户名录中删除该组织相应管理体系的注册信息资料。

1.5.3  注销后的认证证书编号将不再被使用,被注销注册认证资格的组织不得再进行任何涉及获得公司认证注册相关内容的宣传。

1.6 更新

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如标准升级换版),市场部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获证客户。审核部将组织验证每个获证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程序实施了必要的调整,对满足规定要求的客户推荐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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